陈某诉如皋市丁堰镇排灌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

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2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顾晓威

王作杰

王吉美

代理律师:

王子珍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丁堰排灌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2011年6月8日双方签订的《农灌车口值班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合同》,皋劳人仲不字(2013)第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丁堰排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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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0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238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王子珍,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如皋市丁堰镇排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新堰居7组。
法定代表人冯志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冒冬梅,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姚建华。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晓威;代理审判员:王作杰、王吉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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