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精源(南通)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养老保险;新农合;损失赔偿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24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锦云

邱允晖

法官解说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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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599号。
二审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244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锦云,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精源(南通)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杏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珉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王志建。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泊霖;代理审判员:韩兴娟;代理审判员:王建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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