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许可案 公平竞争权;竞争关系;交易机会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江海旅馆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爱爱旅馆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松平

郁娟

顾春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尘埃落定,但其中涉及的程序上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仍意犹未尽。传统的行政诉讼原告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公平竞争权进入行政诉讼领域,使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打破传统从而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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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72号判决书。
2.案由:公安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系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江海旅馆业主),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生。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陶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陆某,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某、赵某,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系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爱爱旅馆业主),女,汉族,1962年11月16日生。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59年9月5日生,系王某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建云;审判员:徐建;人民陪审员:杜伟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松平;代理审判员:郁娟、顾春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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