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轻伤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214-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伟

马琼

陈美华

代理律师:

普进飞

法官解说
被害人胡某、王某是夫妻,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为兄弟关系,双方同住一所房子,长期以来因为养老问题、房屋转让及生活琐事素有积怨,本案系因为一方的三轮车在门前停放时影响另一方车辆停放及通行引发吵打。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常发性案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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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214-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某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通海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进飞,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审判员:马琼、人民陪审员:陈美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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