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214-2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某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通海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进飞,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审判员:马琼、人民陪审员:陈美华。
(二)、诉辩主张
1、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弟胡某、弟媳王某因家庭矛盾,在通海县河西镇石山嘴村九组家中发生吵打,吵打过程中,胡某某为泄愤,持一把跳刀将胡某、王某刺伤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理。
(三)、事实和证据
通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王某因本案产生的损失,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到案经过,证实胡某某电话报案称其拿刀夺着两个人,警察到达现场后与胡某某取得联系,后将胡某某带到河西派出所讯问的情况;
2、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供述,承认了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胡某、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4日早上胡某和其母谭某发生争吵,后和胡某某发生吵打,在此过程中胡某某用刀刺伤了二被害人等情况;
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早上,其和胡某家发生争吵,后胡某某和胡某、王某吵打起来,吵打期间见三人身上都是血,打了一会之后双方没有再打,过了一会警察来到现场处理;
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听说胡某家打架后赶到胡某家,电话报警及送胡某、王某到医院治疗等情况;
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胡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黑色单刃刀刀尖、刀刃中部、刀刃与刀柄结合部及刀柄部检疑似血迹均为人血,均为胡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8、病情证明,证实二被害人的伤情;
9、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对涉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
10、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11、接受、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跳刀等依法处理的情况;
12、收据及执行收条,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对二被害人民事赔偿情况;
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等情况。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通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用刀刺伤二人并致二人轻伤之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发生于亲属之间,为了更利于双方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能和睦相处,结合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普进飞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部分,本院已经考虑。
(五)、定案结论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鉴于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跳刀一把,依法没收销毁。
(六)、解说
被害人胡某、王某是夫妻,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为兄弟关系,双方同住一所房子,长期以来因为养老问题、房屋转让及生活琐事素有积怨,本案系因为一方的三轮车在门前停放时影响另一方车辆停放及通行引发吵打。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常发性案件,占收案总数较大比重,我县辖区人口不到30万,近五年来年均受理刑事案件约为300件,故意伤害类案件约占四分之一(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大多为自诉案件,少部分为公诉案件)。大部分故意伤害案件均发生于亲属间、邻里以及相互熟识的人群之间。
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时有的基于报复的心态,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的同时也要求对被告人刑事处理上严惩;有的被害人认为让被告人坐几年牢对其没有实际意义,满足其民事请求可以谅解被告人;有的被害人对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要求处理的是引发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问题。
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拒不赔偿,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求判处缓刑才愿意赔偿。
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一方面我们应当打击犯罪,弘扬正气,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当尽可能地缓和双方矛盾,便于双方以后能正常相处,促进社会和谐。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了判决时不再将残疾赔偿金列为赔偿的内容的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诉至法院后双方均存在不利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想法,但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最后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包括缓刑的适用,公诉机关、被告方、被害方对均没有提出异议,争议不大。
(王伟)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因家庭矛盾,在与被害人吵打过程中,为了泄愤,持一把跳刀将被害人刺伤入院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