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过失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礼

马琼

陈美华

代理律师:

王进辉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一直以来是导致人类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今社会经济不断进步,人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购买机动车辆代步使人们的出行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
因机动车交通肇事导致他人伤亡的事故也逐年增加。对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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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吴剑、马顺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1,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通海县,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钱某2,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大学文化,医生,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钱某1之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通海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4日被告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王进辉,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牟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通海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陈礼,审判员 马琼,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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