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 民事 名誉权 捏造事实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32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雄显

法官解说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由因果关系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恶意向第三人传播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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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320号
2、案由:名誉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
被告王某,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
委托代理人杨雄显,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马倩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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