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陈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根本违约;合同解除;解除条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4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沙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致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成就时,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支持。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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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44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沙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原告杨某之夫)。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第三人(反诉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汉东
6.审结时间: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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