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诉刘某1、北京阳光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利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21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汉东

郭明伟

王义平

代理律师:

孙健

马志刚

法官解说
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给付的"利息"有时是指利息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有时则指利息损失,即法定孳息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利息"的性质予以甄别,应明确其属于法定孳息还是法定孳息的损失。因对涉及给付的利息性质认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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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2174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童某。
委托代理人:孙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
被告:北京阳光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汉东;代理审判员:郭明伟;人民陪审员:王义平。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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