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罗某租赁合同案 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中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代理律师:

王柏湘

石小飞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再审中提交的《未还钢管、扣件赔偿协议》能否认定为新证据,能否作为剩余赔偿款的结算依据。
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除应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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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中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石小飞,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斌海;代理审判员:雷闻;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再审法院: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安波;审判员:李虹;代理审判员:廖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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