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遗漏当事人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再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许杰

陈秋香

刘绍安

代理律师:

周士彬

法官解说
法院是否应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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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再初字第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士彬,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
原审被告:窦某。
委托代理人:窦某2。
原审被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杰;代理审判员:陈秋香;人民陪审员:刘绍安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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