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伤害故意;因果关系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刑二终字第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威

陈松科

蒋万君

卢高明

吴玮

黎景彬

莫柏龙

法官解说
本案看似简单,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上诉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虽追打过被害人,但没有直接伤害到被害人的身体。是被害人自己不慎坠落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上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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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2)钦北区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刑二终字第24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曾用名:朱某1,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王威陈松科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万君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卢高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玮,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曾用名:冯某1,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黎景彬、莫柏龙,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本儒;人民陪审员:梁仁滨、廖志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秦平生黎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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