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过失致人死亡案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守金

杨洪举

杨祖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对行为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1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处理在于对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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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镇玲
被告人黄某1,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7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强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守金;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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