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宁区朗香楼盘售楼处

北京市京东商城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蔡连德

黄辛

黄思佳

代理律师:

杨月明

法官解说
(一)对网站负责人默许发布淫秽信息的定罪量刑,应当区分涉幼内容,并按司法解释规定的与直接发布的倍比关系等确定数量标准
为顺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刑初字第009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126号
(二)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三)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灌云县。2012年12月11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传播秽淫物品罪于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月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樊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南京市江宁区朗香楼盘售楼处销售员,户籍在太原市尖草坪区。2012年12月12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传播秽淫物品罪于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1,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北京市京东商城公司采购助理,户籍在泗县。2012年12月12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传播秽淫物品罪于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2,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垣县蒲东区。因涉嫌犯传播秽淫物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克兵;代理审判员:严子浩;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连德;代理审判员:黄辛、黄思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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