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刘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 累犯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锋

黄辛

黄思佳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后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应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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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1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134号判决书。
(二)案由:贩卖毒品
(三)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在无锡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6月9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在无锡市。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峰;代理审判员:潘佳;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锋;代理审判员:黄辛、黄思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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