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某、宋某强奸案 强奸罪 轮奸 犯罪未遂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康某、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轮奸情形,特别是对于奸淫未成功者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则存在较大争议,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参阅案例展现不同的处理意见。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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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少刑初字第000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31号裁定书。
(二)案由:强奸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康某,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通停车场汽修店工作,住该汽修店,户籍地利辛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通停车场汽修店工作,住该汽修店,户籍地利辛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洁;人民陪审员:朱贞洁、钱莉丽。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荩;代理审判员:徐海宏黄辛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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