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吴某1、吴某2民间借贷案 抵押人、抵押权、合同担保义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上海德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佳溢达商贸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关于担保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应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陈述,结合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的内容对担保人予以确定。不轻易否定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的主体,也不轻易认定凡是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的均为担保人。本案中担保人处有吴某1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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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0)锡滨民初字第1130号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930号
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5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1,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上海德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山西省恒曲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土家族,1958年1月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佳溢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一审被告:吴某2(系吴某1之父),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在山西省恒曲县,现下落不明。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剑峰;人民陪审员:丁霞静;人民陪审员:王芹。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陈丽芳。
再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敏;审判员:朱健;审判员:过坚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1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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