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宜兴市和桥医院追索劳动报酬案 民事 追索劳动报酬 加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和桥医院

宜兴市和桥医院支部

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0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顾妍

陶志诚

钱菲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加班时间与加班工资报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设置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获得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仍应当认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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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12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08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
被告(被上诉人):宜兴市和桥医院,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1,宜兴市和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2,宜兴市和桥医院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盛熹、吕欢;人民陪审员:谈莉。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顾妍、陶志诚、钱菲。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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