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张某1、傅某一般人格权案 骨灰安置 一般人格权 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春喜

蒋健为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涉及骨灰的诉讼案件也时常发生。该类案件的处理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未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民法原理,对涉及骨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这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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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滨湖区(2012)锡滨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被上诉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陈春喜、蒋健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诉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居某(系张某1之子)。
第三人 (被上诉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祝某(系傅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徐贞。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华明;代理审判员:刘翼洲赵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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