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过错责任 损伤参与度 责任分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受害人无过错情况下,其个人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损伤存在一定参与度,是否应分担损害责任?
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提出,后来在实践中逐渐被采纳,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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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荣某,女,1929年8月2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31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2(泓昇苑商务大厦7楼A座)。
负责人龚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秋娟;代理审判员:孙熠;人民陪审员:崔晓平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耀明;审判员:潘华明;代理审判员:刘翼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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