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薪酬保密 同工同酬 薪酬公开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审理法官:

顾妍

陶志诚

钱菲

代理律师:

郭志杰

陆林峰

朱建国

法官解说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违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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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0959号。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2、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83年10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志杰、陆林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玄;人民审判员:蔡毅芳、沈唯一。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妍;代理审判员:陶志诚、钱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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