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责任了;主观故意;经济补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87号
审理法官:

顾妍

陶志诚

钱菲

代理律师:

华德高

法官解说
1、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如何适用这一条款,实践中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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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硕民初字第04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8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
被告(被上诉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勒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德利,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德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邱吉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妍;代理审判员:陶志诚;代理审判员:钱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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