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1、曲某2、伍某与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炜

孙建峰

法官解说
商品房如何交付才算履行交房义务?如何转移对房屋的占有才能视为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如何约定才能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对此,应当对交付房屋一方交付房屋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有效防止交付房屋一方利用自身优势规避延期交付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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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60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33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曲某1。
原告(被上诉人):曲某2。
原告(被上诉人):伍某。
诉讼代理人:曲某1(一审、二审,受曲某2、伍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宋炜(一审、二审,受曲某1、曲某2、伍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孙建峰(一审、二审,受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袁梓绮(一审、二审,受无锡东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海涛;审判员:吴成新;人民陪审员:胡静妹。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陈丽芳;代理审判员:李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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