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945号
审理法官:

顾妍

钱菲

陶志诚

代理律师:

王佳乐

史静霞

法官解说
劳动关系解除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因劳动合同的变更引发劳动关系解除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本案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的界定,一个是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即调岗调薪的正当性界定;另一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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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666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945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住宜兴市。
被告(上诉人)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住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乐、史静霞,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展望(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妍;代理审判员:钱菲、陶志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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