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末文未服装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有机玻璃制品厂不当得利案 法定抵销、诉讼时效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2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杰明

杜一

林中辉

代理律师:

鲁萍

金锋

鲁萍

鲍坊锋

李国柱

吴文晋

李国柱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各自主张的装饰补偿款和房屋使用费是否构成债的法定抵销;2、债的抵销是否要考虑诉讼时效。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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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212号判决书。
(二)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无锡市末文未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勇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鲁萍、金锋,均系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鲁萍、鲍坊锋,均系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有机玻璃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厂执行董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国柱、吴文晋,均系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国柱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卫红;代理审判员:谈嵩阳;人民陪审员:徐建。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杰明;代理审判员:杜一、林中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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