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许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严重 淫秽物品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015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电视棒通过电脑的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借助储存在电视棒中的程序文件可以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获取在线电视节目或在线点播电影视频。部分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电视棒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对之司法评价仍存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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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0155号。
(二)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201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女,1989年1月16日生,江苏省江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阴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201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星;审判员:金国芬;代理审判员:庄莉琴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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