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自首 被害人过错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岱山县衢山自来水厂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03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网络虚拟商品交易中,被害人赵某违规将其服务器超级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告知行为人,行为人利用此用户名和密码擅自远程删除服务器数据。被害人赵某获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服务器数据再次被大量删除,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0349号判决书。
(二)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9月15日生,浙江省岱山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岱山县衢山自来水厂工作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岱山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青;代理审判员:林琳;人民陪审员朱贞洁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