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等诉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刑事侦查;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行初字第003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滨湖公安分局刑事案件不立案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要求赔偿是否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受理范围。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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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行初字第0037号裁定书
2、案由: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隆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隆某2(系隆某之兄,受两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强;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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