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田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 犯罪既遂
案由:
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锡环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周科

蒋依澄

郭继光

代理律师:

孙秀红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国内象牙收藏的不断升温,国内象牙的非法成交价格暴涨,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顾贸易禁令动起了走私、倒卖象牙制品牟利的"歪脑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邮寄、携带、托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境的,必须持有国家濒危物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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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锡环刑初字第1号。
2.案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从事个体雕刻,河北省廊坊市人。
辩护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科;审判员:蒋依澄;代理审判员:郭继光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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