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王某、李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 食品安全 共同犯罪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一些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为使自己的伪劣产品大量售出,往往采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办法,这样就使得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常产生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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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刑二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3.诉讼双方
上诉人林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郭某。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吴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杰焰、代理审判员:蒋丽娜、人民陪审员:王玉洁。
二审法院: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超、代理审判员:韩蓓李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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