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法定职责案 业主;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主体资格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学雁

王强

崔晓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就是钟某是否为适格的原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故钟某委托其父钟某1向市房管局投诉共用设备被擅自处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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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行初字第00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08号判决书。
2、案由: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钟某1(系原告父亲),男, 193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343号商业大厦东方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骏王建军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强;代理审判员:朱加嘉;代理审判员:吴茜。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代理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崔晓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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