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不服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判断标准;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紫玉晶砂公司

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向东

孙宏

崔晓萌

法官解说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法认定工伤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实践中,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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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行初字第00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3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 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以下简称紫玉晶砂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君,紫玉晶砂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男,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储永忠。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君芳;代理审判员:叶棋刚;人民陪审员:陆瑶。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向东;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崔晓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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