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康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食品安全法 生产经营者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向东

孙宏

王强

代理律师:

邓建和

法官解说
本案中滨湖区工商局在查处本起处罚金额高达200万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调查工作比较细致,与跨区域的工商、质监部门合作,对生产企业、印刷企业和销售单位都进行了核查,对案件事实把握比较到位,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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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行初字第00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3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康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67-569号第二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赵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徐孔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向东;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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