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47号行政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施某。
原告(上诉人):张某。
原告(上诉人):陈某。
原告(上诉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许辅德(受施某、张某、陈某、顾某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受顾某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1403581-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新区政和大道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贡某,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受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卉青(受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敏(受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受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瑾;代理审判员:周晓华;人民陪审员:邵振斐。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向东;代理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于2012年12月27日向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惠建发[2012]91号《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关于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G1#、G2#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同意该项目交付使用。
2.原告施某等诉称:
原告四人向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绿地世纪城三期37幢商品房期房楼道不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惠山区建设局)作出的无锡绿地世纪城(三期)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以下简称验收证明),未现场核查,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撤销该验收证明,并由惠山区建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3.被告惠山区建设局辩称:
一、被告就涉案房屋作出的验收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被告就涉案房屋作出的验收证明存在充分事实依据。出具验收证明所需20项/类材料被告已核对留存完毕,并依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交付使用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核查,事实基础齐备。综上,被告就涉案房屋作出验收证明的行为法律与事实依据充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 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述称:
一、第三人如期完成涉案商品房建设施工后,已依法办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且所交付商品房符合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和条件。二、被告在受理申请后,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发放商品房验收证明并进行公示,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关于被告违法发放商品房验收证明的诉请及其陈述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幢、G1、G2#由原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起陆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后,开始施工建设。2012年12月17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施工完成。在取得各项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后,2012年12月27日,原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向惠山区建设局提交《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幢、G1、G2#房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申请》,并按照交付使用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交了共计20项材料。同日,惠山区建设局在上述材料收讫并审核无误,经现场核查后,作出惠建发[2012]91号《关于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G1#、G2#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同意该项目交付使用。2011年上半年,施某、张某等四人先后与原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项目37幢房屋,成为该项目业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明:
(1)《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关于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G1#、G2#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2)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幢、G1、G2#房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申请
(3)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项目情况表(一)、(二)
(4)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5)《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无锡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绿地老街"住宅小区(暂定名)的立项批复》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3份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2份
(9)《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份
(12)《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G1#、G2#项目"基础设施环保验收的意见》
(13)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东北塘供电所《情况说明》
(14)单项(给水管网)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5)单项(燃气管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6)单项(供电电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7)单项(路灯及线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8)市政公用环卫工程验收意见书
(19)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绿化工程合格证
(20)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单项验收申请表
(22)《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关于同意顺驰·翡翠城公建配套项目的意见》
(23)无锡市惠山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备案表
(24)无锡·绿地世纪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25)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26)住宅信报箱建设及其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27)单项(电信电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8)单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9)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30)规划定点图
(31)规划总平面图
(32)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
(33)施某等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一审判案理由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有义务审查37幢门口道路、商铺及变电所的具体规划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由上述规定可见,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验收过程。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单项工程检验合格证明等,均属相应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应由规划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实质验收并出具单项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被告作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在此过程中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各项验收证明材料的收取者、审查者,应对各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其不得超越职权参加规划等其他职能部门验收项目的鉴定、评价、作出单项验收意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道路、商铺及变电所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单项验收内容作实质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过程中,被告应现场核查哪些内容。一方面,如争议焦点一所述,道路、商铺及变电所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是其他职能部门单项验收内容,并非被告现场核查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现场核查时应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进行实质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一方面,《细则》第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到现场对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核查,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核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已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作为本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按法律法规规定,审验了第三人提供的20项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并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依职权作出惠建发[2012]91号《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关于绿地世纪城三期D区33#-37#、G1#、G2#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同意该项目交付使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一审定案结论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张某、陈某、顾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施某、张某、陈某、顾某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施某、张某、陈某、顾某上诉称: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有验收权限而又不需要实质性审查,互相矛盾;对道路、商铺、变电所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应属于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当实体上审查是否符合十三项条件而不是书面审查十三种资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通知行为。
(2)被上诉人惠山区建设局答辩称: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行政行为合法,具体理由同一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原审第三人绿地公司述称:
已依法提交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各项证明材料,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根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部《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惠山区建设局具有对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所处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法定职责。惠山区建设局受理了绿地公司的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申请后,按照《办法》、《细则》的规定,核对了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各个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意见书,进行了现场核查,认为该项目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同意交付使用,并出具了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惠山区建设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惠山区建设局是有关验收材料的收取者,其应当对有关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并不参加各个单独验收项目的鉴定、评价。《设计规范》适用于规划设计,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过程中执行的国家标准。对于本案所涉居住区中建筑物、道路等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因规划行政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认为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惠山区建设局据此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施某、张某、陈某、顾某负担。
(七)解说
1.建设部门是否有义务审查住宅小区道路、商铺及变电所的具体规划是否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
根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由上述规定可见,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验收过程。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单项工程检验合格证明等,均属相应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应由规划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实质验收并出具单项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惠山区建设局作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在此过程中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各项验收证明材料的收取者、审查者,应对各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其不得超越职权参加规划等其他职能部门验收项目的鉴定、评价、作出单项验收意见。
2.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部门应现场核查哪些内容
一方面,如上文所述,道路、商铺及变电所等是否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是其他职能部门单项验收内容,并非惠山区建设局现场核查的内容。另一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细则》第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到现场对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核查,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核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惠山区建设局已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现场核查义务。
(周晓华)
【裁判要旨】建设部门作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在此过程中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各项验收证明材料的收取者、审查者,应对各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其不得超越职权参加规划等其他职能部门验收项目的鉴定、评价、作出单项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