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万雀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票据案 票据 公示催告程序 正当理由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晓军

姜玲

谢铭

代理律师:

张超

朱鑫鹏

原昱

法官解说
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一经签发并进入流通领域,就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的原因如何、有无契约纠纷或其他瑕疵,持票人得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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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万雀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451号27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季正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昱,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组织:审判长:王祥远。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晓军;审判员:姜玲、谢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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