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国亨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393号
审理法官:

华震

葛荣贵

陶然

代理律师:

强强

薛艳东

贺健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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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13)润商初字第034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393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七楼718室。
法定代表人彭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强强、薛艳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国亨机床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7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谢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文林(上诉人),男,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志祥;代理审判员:赵梅;人民陪审员许荣发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震;审判员:葛荣贵;代理审判员:陶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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