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中市三茅街道法律服务所

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晖

葛荣贵

谢铭

代理律师:

丁忠

法官解说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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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邹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三茅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85号。
负责人:黄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安国,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宁。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晖;审判员:葛荣贵、谢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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