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请客吃饭;工作延伸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行终字第002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唐雷洪

耿龙国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视同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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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行终字第002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因工伤认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市区英雄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局仲裁院院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扬中市防腐阀门厂,住所地本市三茅街道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春华,人民陪审员:何怀珍、张剑敏。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审判员:曹英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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