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扬中市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程序权利;告知义务;现场笔录;程序公正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

扬中市规划局

系扬中市规划局

系扬中市规划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行终字第004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晓慧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本案中扬中市规划局系扬中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法律授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是其法定职责。本案所涉违法建设,属于经规划部门审批、未经竣工审核的在建项目,因此扬中市...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行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判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行终字第0041号。
2.案由:规划局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本市市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中市规划局,住所地本市市政广场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扬中市规划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扬中市规划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某,系扬中市规划局法规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春华,人民陪审员:何怀珍、张剑敏。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审判员:曹英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