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等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门市天宇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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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刑初字第352号
审理法官:

陆卫东

单菊英

仲家明

法官解说
关于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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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刑初字第352号。
2.案由:污染环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瑜,代理检察员:麦麦。
被告人叶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海门市天宇货运有限公司押运员。2013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海门市天宇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卫东;审判员:单菊英;人民陪审员:仲家明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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