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合同;驾驶资格;保险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1816号
审理法官:

吴宁

代理律师:

李让

方一清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可以延伸出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争议点:
一、驾驶证注销可恢复和驾驶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取得驾驶证是认定驾驶资格的必要条件。驾驶证使用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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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1816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让,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
委托代理人:方一清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3,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吴宁。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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