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绑架案 绑架罪 勒索财物 抢劫罪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1647号
审理法官:

李群

蔡全荪

范茂盛

代理律师:

王冠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被告人行为的准确定性量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较具有典型性。对于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相关刑事审判规则明确法条的适用,而对于行为本身存在复杂性、模糊性,但不符合法条竞合的情形,就要细致深入查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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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1647号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娉娉、代理检察员欧阳铭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冠,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群;人民审判员:蔡全荪、范茂盛。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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