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扣押货物;程序瑕疵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学泳

廖家胜

刘晓宇

代理律师:

姚文宇

袁晓勇

许家华

尹年长

闭省三

李杰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抢回公安机关扣押程序有瑕疵的货物,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构成犯罪,理由是:公安机关扣押的货物未经法定程序罚没或确定应被罚没充公,并且被扣的车辆及货物均不在公安机关存放扣押物品的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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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雪梅。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15日因本杂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袁晓勇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1,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闭省三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杰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阮某善,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5日因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念明;代理审判员:吕智德;人民陪审员:陆彦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学泳;代理审判员:廖家胜、刘晓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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