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等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共有财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兰云英

冯建平

李肖连

代理律师:

邓家志

刘源源

张宇杰

秦玉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讼争的房屋是王某个人财产还是杨某8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取得讼争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该讼争房屋是杨某8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出资向钦州市老干部局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杨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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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邓家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1。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3。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4。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5。
以上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源源,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6。
委托代理人:张宇杰,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7。
委托代理人:秦玉云,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茂堂;审判员:滕永辉、许德宝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丞志;审判员:钟蕾;代理审判员:李建新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云英;审判员:冯建平;代理审判员:李肖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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