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信用卡诈骗案 定罪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仕恩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定性,被告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在ATM 机内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内的存款,以取现方式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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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被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叶仕恩。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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