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诉被告梁某某供用电合同案 供电合同 违约金 自由裁量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
审理法官:

黄顺

陈文君

翁华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虽然按照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里逾期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这是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自愿原则。法院对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电费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赔偿的部分,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不予支持。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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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
2、案由:供用电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诉被告梁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洪成参、谭光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黄顺、陈文君、翁华令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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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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