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黎某1、黎某2诉陈某某、罗某某确认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代理律师:

曾仕记

王晓芳

法官解说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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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2、案由:原告黄某某、黎某1、黎某2诉被告陈某某、罗某某确认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某。
原告:黎某1,与原告黄某某是母子关系。
原告:黎某2,与原告黄某某是母子关系。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达华,阳春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与原告黎某2是夫妻关系。
原告黄某某、黎某1、黎某2诉被告陈某某、罗某某确认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本院在2013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1、黎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仕记、王晓芳,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达华、被告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沈洪涛、王荣松、吴强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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