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7诉赵某6返还原物案 所有权;登记;返还原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6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庆忠

赵维钰

莫碧峰

代理律师:

阳睿敏

法官解说
物权作为绝对权,具有对世性,任何非权利人均不得恶意侵害。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主体是以国家法定的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是登记在原告赵某7名下,虽然被告赵某6认为该登记有误,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679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7。
委托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水树,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6。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人民陪审员:莫碧峰。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