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结果犯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刑初字第340号
审理法官:

朱小玲

代理律师:

梁春

法官解说
位于广西东南部底端与广东接壤的陆川县因盛产香喷喷的陆川猪出名,陆川猪肉畅销全国各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个别食品经商人员为牟暴利,把死猪当活猪卖,将食品卫生标准置之不理,加之法律知识欠缺,根本没有意识到卖死猪已经触犯了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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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刑初字第340号。
2.案由: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辅豪。
被告人:江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小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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