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重大疾病保险 等待期 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6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思位

卓勇

傅江

法官解说
随着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加大,各类新保险品种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宜过分倾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对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免责条款的认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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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652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卢思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杨进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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