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史某某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危险废物 共同犯罪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刑初字第03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军

陈金清

孙雪梅

代理律师:

陈广龙

赵炳为

法官解说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作了重大修改,概括起来,内容主要有三:一是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二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刑初字第0396号判决书
2、案由:
污染环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连根。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3年2月1日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11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炳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审判员:陈金清;代理审判员:孙雪梅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